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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具有以下原则,这些原则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而且符合国情,是由国家的本质决定的。
1.选举的普遍性,即合法公民均享有选举权。我国《选举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的平等性,即每个公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并只能享有一个投票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3.选举采取间接选举和直接选举并用。《选举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即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4.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选举法》第33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5.实行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选举法》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选举法》规定了选举原则、组织、程序和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了选举权在何种情况下应予剥夺、选民资格的申诉,对破坏选举行为应如何处罚。
综上所述,选举权是我国合法公民依法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并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体现了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原则。
补充说明:如果是简答题,只答各个大点就行了,不用列出法律依据;如果是论述题,必须列出法律依据;如果是论文,除了法律依据外,还要举例说明。上面是以论述题的标准作答,兄台可视情增减。所用参考文献《宪法》、《选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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