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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宅基地和土地确权后,非农业户口的子女是否可以继承和买卖?

    信息发布者:song12345
    2018-09-02 21:32:28   转载

    农村宅基地和土地确权后,非农业户口的子女是否可以继承和买卖?


    略懂国土政策,期待同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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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基地问题,政策性非常强,别把话说死。

    宅基地使用权不可单独继承,但可以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因房屋继承而继承。继承人不以是否农业户口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限。

    依据:
    1、《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第四十九条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2011年11月10日)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发布于 201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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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农业户口的子女已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宅基地上房屋可继承,不可买卖。土地不可继承,不可买卖。

    发布于 201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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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综上,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不能随意买卖;但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故非农业户口子女可暂时使用宅基地,但房屋不能重建、翻建等,待房屋灭失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综上,林地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在承包期内可继承,其它类型的农村土地不能继承。

    编辑于 201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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